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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罪

书籍:计划生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1:27: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计划生育词典》第377页(380字)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这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组织下,多人参加,扰乱社会秩序。

犯罪手段主要是在机关、单位的工作、生产处所进行哄闹,强行封闭、冲击、强占或围攻、殴打单位负责人及国家工作人员。

在主观上是出于敌意,且具有某种个人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发泄不满。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后者侵犯行为是指向正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从而阻碍其公务的执行,二者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刑法规定,本罪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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