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卫生管理辞典》第605页(240字)
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家教育。
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个儿童和少年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家长也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这是一个以法治教,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