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性和差异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290页(705字)
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及事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一对范畴。
这里所指的同一性,不是指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而是指事物自身的同一性,即指一个事物质的规定性的稳定性。差异性是指一个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可变性。唯物辩证法既承认事物及事物之间差异和界限的确定性,又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差异和界限的变动性。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
生物进化论证明,千差万别的物种不仅是“由此及彼”发展进化而来的,而且在“由此及彼”的转化过程中甚至形成了明显的中间过渡状态。例如,在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之间,存在着“亦此亦彼”的过渡形态——文昌鱼。所以只承认“非此即彼”,把事物之间质的差别绝对化和固定化,就是形而上学的不变论。同样只承认“亦此亦彼”,不承认“非此即彼”,无条件地到处搬用“亦此亦彼”,抹煞事物之间差别的确定性,是形而上学的诡辩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同一性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在任何具体事物中,同一性中总有差别性,是同中有异。形而上学把事物的同一性绝对化,即所谓“抽象的同一性”。它只见同一,不见差别,否定了事物的内部矛盾。这同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是不相容的。
在有机界中,动植物乃至每一个细胞,在其生存的每一瞬间,都是既和自己同一而又和自己相区别。在人体中,每天都有数十亿个细胞死去,并有同样多的细胞产生。在无机界中也是如此。
山川湖泊、陆地海洋,都是经历了“沧海桑田”的巨大变化的。
微观领域的基本粒子,变化更显着,许多基本粒子的寿命只有百万分之几秒,甚至更短,这些都是对抽象同一性的有力否定。客观世界没有任何抽象的、绝对的同一,只具体的、差别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