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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异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4:43:14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309页(930字)

后人对战国时期名辩学家惠施论辩同异关系特点的概括。

所以,史称惠施学派为合同异派。惠施,宋人,约生于公元前370年,卒于公元前318年。

他是庄周的朋友,曾任魏相,为人善辩,知识渊博,对自然哲学有深入探索。

他的着作已佚失,其“历物十事”的“合同异”观点保存在《庄子·天下篇》中。

据《庄子·天下篇》记载:“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其道舛驳,其言也不中。历物之意,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

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连环可解也。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其中“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是“合同异”观点的基本出发点。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是“合同异”观点的中心题。“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是“合同异”观点的结论。

而其他7个命题皆是“合同异”观点的例证。

惠施的“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指宇宙宏观的无限大为“大一”,宇宙微观的无限小为“小一”,其中虽然没有突破有限论的樊篱,但也臆测到了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指事物的“同”“异”关系。“大同”是整体的同,“小同”是部分的同,“大同”与“小同”相比还有差异,这是“小同异”;宇宙万物,此为大同,具体、犬、人皆动物此为小同,物与动物之间的差异为“小同异”。万物皆由具体事物“小一”构成,此为“毕同”,万物构成的具体事物又皆不相同,此为“毕异”,既全同又全不同,这种同异关系为“大同异”。

即是说事物的共性与个性之间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别性,就共性而言都是同一的,就个性而言又都是差别的。其中有朴素辩证法因素。但是惠施在其“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天与地卑,山与泽平”等命题中把相对性绝对化,夸大了“同”,抹煞了“异”,“合异为同”而陷入相对主义,得出了“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的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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