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宣誓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12:40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45页(392字)

革命时期强制在俗教徒与教士及全体公民必须对政府所作之忠诚宣誓。

1790年7月制宪议会颁布《教士法》,11月议会又以法令形式要求所有教士都必须宣誓效忠包括《教士法》在内的宪法,因部分教士拒不宣誓而引起教会大分裂。1792年8月15日立法议会通过法令:所有教士均须宣誓维护自由与平等。1792年9月3日立法议会宣布,将原先规定的教士宣誓扩至全体公民,誓词为:“维护自由与平等。”1793年4月24日国民公会规定,凡未按1792年8月15日法令宣誓者一律流放法属圭亚那。

热月政变后,国民公会又于1795年5月以法令形式要求教士明确表示服从共和国法律。1797年5月督政府强制教士宣誓“憎恨君主制与无政府主义”,成为反教士政策的一部分。

2年后,波拿巴敦促通过法令,将上述宣誓改为“忠于宪法的宣誓”。1801年政教协议规定所有教士应宣誓服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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