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20:28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137页(1226字)

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阐述其政治学说的巨着,对近代一些国家的政治变革曾产生巨大思想影响,是世界思想史上着名古典文献之一。

发表于1762年。全书4卷,58章。第1卷第1章开宗明义就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可他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该书把设想的原始时代的自然状态看做黄金时代,只是进入公民社会后,人才失去自由。

怎样使失去自由的人能始终生活在自由中?这是卢梭试图解决的问题。《社会契约论》就在于寻找一种人际结合形式——它能用其全部共同力量防卫和保护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物,并由于这一结合,每一个与大家联合起来的人都只服从他自己并同以前一样自由。

他首先确认每一个人各有其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天赋人权),应用中世纪晚期政治学说中流行的“契约说”,认为人通过契约,结合成集体,亦即同意把自己连同自己的权利交给集体。每个人向整个集体献出自己,而不是向任何个人献出自己;每个人服从集体,等于服从他自己。每个人仍是自由的。

只是这种自由不再是自然状态中自然的自由,而是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自由,是指可以做一切为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自由,而法律是每一个结合者自己参与制订的,“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制订的法律就是自由”。人的行为不再象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受本能和私欲的驱使,只受理性和正义的支配,这种自由又可叫做道德的自由,人类也才真正成了自己的主人。卢梭对自由作了如下解释:自由就是每个人顺从个人意志来行动;作为集体一分子,应该顺从个人意志以外的大多数人的意志——普遍意志(或公意)来行动。

普遍意志的目的和要素都是普遍的,是从全体出发而应用于全体的。就一个国家而言,它就是主权者,根据它来组织政府,制订法律。

政府的任务和法律的效用,在于保障所有人的固有权利。

所以他提倡主权在民,把民主共和国看做最好的政体,主张在一个国家里人人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有权确定现政府是否应予重建,现任官员是否应予撤换,现行法律是否应予修订……违反普遍意志的政府是坏政府,人民有权废除它,有权进行革命。

虽然卢梭的学说建立在假设的、唯心主义基础上,但对北美独立战争,尤其对法国大革命起了重大推动作用。革命领袖如西哀耶斯、丹东、拉、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等都把卢梭看作革命导师。

革命群众从1790年起由“社会小组”开始,传播卢梭学说,并把《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段落谱成歌曲,改写成句,造为格言,广泛流传。立宪派自由主义贵族和大资产阶级也引用和歪曲卢梭的话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自称为“卢梭主义者”。革命爆发一个月后议会通过《人权宣言》,第一条就用卢梭的话宣布“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第六条又说:“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

他提出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革命等在此后百余年间还曾鼓舞不少国家或民族、包括我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者在内的争取解放祖国或自身权利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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