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19:26:46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6页(753字)

为1793年宪法的序言,由罗伯斯比尔撰写,1793年6月24日和宪法一起通过。

共35条。它宣称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忽视和轻蔑它是人类不幸的唯一原因。

人按本性和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法律是公共意志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制定法律、选任代表或公务员的平等权利,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在施行保护或处罚上都平等对待。自由就是每个人都具有行使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的权力,它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其道德上的限制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公民有用出版或其他各种方法发表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权利、安静集会的权利以及信教自由。法律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人有权以暴力来抵抗暴力。

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都不得剥夺。

人身是不可让与的,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一切公民都有权协助创设赋税,监视其用途,了解其状况。

社会对不幸的公民有维护其生活之责任。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篡夺主权的人应立即被处死。公共职务是一种义务,在本质上是暂时性的。公民有权呈递请愿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受到禁止、停止或限制。

公民有反抗压迫之权。当政府违反人民权利时,起义就是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它比1789年宣言进步,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的序言,宣布了1789年宣言所没有的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请愿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劳动的权利,享受社会救济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当政府触犯人民权利时,人民有起义的神圣权利和义务。

宣言体现了卢梭的民主政治思想。鉴于当时形势严峻,此文件未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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