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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0:47: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58页(1217字)

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机会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在投资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投标活动,从事项目合同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理业务便由此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国际建筑市场的扩大,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贷款的条件之一,就是借款国必须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工程监理,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建设监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

中国1988年开始监理试点,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125个城市、30个部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凡是经过监理的项目都普遍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效益,工期和质量都得到了控制和保证,大大提高了建设水平。

建设监理从职能上可分为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行为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以及指导与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社会监理是指经政府核准的监理组织受业主委托,以标书(合同)指定的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等为依据,对工程全过程或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选购等某个阶段,进行有偿服务的监督管理活动。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理就是指社会监理,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组长(或总监理师)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按照合同内容所做的任何变更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监督工程按照技术规程和合同文件进行;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性能、规格及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标书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关键工序施工工艺和重要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中的项目进行核查、检查;审查和分析承包商提出合同外项目的申请;核对竣工工程的合同期限;核对由于现场条件变化影响的任何变更;核对附加工程与费用的真实性,确认付款签证;协同承包商研讨处理与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问题,处理意外质量事故,分析研究各种试验数据等。

监理工程师虽受聘于业主,但他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工作的,权力很大,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停工,即使是签字后发现的问题,仍有权要求承包商整理。对不合格的材料有权阻止采购进场,已使用的可下令拆除,一般没有通融之处。承包商在工作中与监理工程师有争议时,通常按后者意见办;若承包商不服,可向专业组长汇报,最后按监理公司的决定处理。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查都比较认真和重视,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

如英国就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会员资格的咨询工程师方可担任。又如一个国家的监理工程师派往另一个国家进行监理工作,则须到所去国家注册,经审查考核认定资格后,才能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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