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页(1434字)
国际社会对于人按本质应当平等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但是人权及其保护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奋斗的目标,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人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中,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把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成为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内容。当时的人权主要涉及生存、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等个人权利和一些资产阶级认可的政治权利。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曾批判性地系统考察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以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权彻底实现的思想突破其狭隘性,对人权理论和历来人权保护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本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践踏基本人权残酷杀戮的暴行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强烈义愤,保护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呼声与要求。1945年《联合国宪章》把尊重和维护人权作为其基本宗旨之一,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系统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使人权保护成为国际法的原则之一。
当时人权的内容仍以传统的人权观为基础,除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外,只增加了若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50年代中后期,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国际人权保护也注入了新的内涵。
1955年亚非万隆会议把尊重人权作为10项原则之首,并在最后公报中强调自决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第一次把争取个人人权与争取民族自决和维护国家独立主权联系起来。此后,联大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指出,使人民蒙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否认了基本人权,宣布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决权;1966年通过的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组成的国际人权公约,用法律形式肯定和发展了民族自决等集体人权的概念。1977、1986年联合国大会又分别通过了《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案》和《发展权宣言》,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不可分割性,宣布发展权,即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都拥有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利并在发展中实现所有权利和基本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联合国的这些决议和宣言以及其他有关文献超越传统人权范畴,推动了国际人权保护活动。
除此之外,联合国从1950年起规定每年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曾经把1968年定为国际人权年,并先后于1968、1993年召开了德黑兰、维也纳两次世界人权大会,世界各个地区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分别制订了一批地区性人权保护公约。近年来,随着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保护问题已逐渐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项新内容。
在当前国际人权保护中,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人权观和人权保护措施存在着不小的区别。这本来是发展不平衡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少数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借口国际人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强加于人,这种霸权行为违反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利于国际人权的保护与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