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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裁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7: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页(1035字)

对于破坏和平和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强制性惩处措施。

国际制裁的主要对象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制裁通过政治、外交、经济和军事等途径实施。

国际制裁可以分单独制裁和集体制裁两种形式。

某些国家推行强权政治的所谓制裁措施不属于国际法的制裁范畴。

单独制裁是个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不法行为或为此而承担后果。

单独制裁的具体方式包括:在政治舆论和道义方面对不法行为进行揭露和谴责,在外交方面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在经济方面对违法国家实行抵制和禁运,在军事方面进行武力自卫反击等。集体制裁是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行为国家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一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来实施。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集体制裁形成为制度以来,其原则、方法和实践经历了一个沿革和演变的过程。

1919年成立的国际联盟是第一个实施集体制裁的国际组织。

国联盟约规定,会员国中凡违反盟约有关条款从事战争者均应予以制裁。

具体措施为立即与其断绝商业财政关系,禁止人民之间的一切交往,如仍未见效则应派遣和组织会员国军队维护盟约,并经国联行政院成员国投票表决,将违反者开除出联盟。但是上述规定在国联历史上并未真正付诸实施,例如对于日本发动九·一八侵华战争、意大利侵略阿比西尼亚等,国联的制裁措施要么难以出台,要么被置之不理,集体制裁成为一纸空文。

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对关于威胁、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集体制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安理会首先断定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然后提出除武力以外诸如断绝经济关系和外交关系等各项制裁措施并通过决议促请会员国执行,如有必要则可进一步组织和动用军事力量对违法国家实施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以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有关集体制裁的规定与措施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障碍。在体制程序上,制裁须经由安理会决议执行,在遇到具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身就是事端当事国,或者对事端性质判断发生原则性分歧时,安理会就难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制裁决定,有时甚至会使侵略行为假借联合国名义披上合法的外衣,1950年美国侵略朝鲜就是典型一例。近年来,由于不少国家在改革联合国和增强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安全行动功能方面的呼吁和努力,国际制裁在其正义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已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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