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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公使和代办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8: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9页(1125字)

大使、公使和代办是常驻使馆馆长的三个等级。

大使,全称“特命全权大使”,是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派遣的最高一级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也享有高于其他两级馆长的礼遇。公使,全称“特命全权公使”,是由一国元首派往另一国家的低于大使级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其在驻在国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与大使相同,但所受的礼遇仅次于大使。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使馆馆长。其在驻在国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与大使、公使相同,但所受礼遇要低于公使。

由于使馆馆长的人选对两国关系往往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使馆馆长的派遣要遵照一定程序,主要有:(1)指定人选。首先按照国内法及程序由有关主管机关提名和决定人选。决定使馆馆长通常需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的批准同意,或由政府委派。(2)征求同意。

在正式任命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馆长的简历,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征得同意。在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才能依国内法的程序以正式任命。

(3)赴任与到任。依规定,大使、公使到任要携带国书,并按规定的仪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

代办一级的馆长到任不递交国书,只向接受国外长递交本国外长的介绍书。在呈递国书或递交介绍书后,即视为馆长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在实践中,也有的国家规定自馆长一踏上接受国国土就算已经到任。在我国,外国使馆馆长抵达后,即可开始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时间为准。

国际实践中,大使、公使和代办的职务可因各种不同原因而终止。除任期届满外,其他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两类;(1)个人原因,包括调职、辞职、死亡或失去理事能力,从事了接受国不能容忍的活动而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2)国家原因,包括国家、政府变更,两国外交关系变格或断绝等。

在现代外交关系中,绝大多数国家都互派大使,任命公使一级的越来越少,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如1954-1972年中英、中荷间互派代办就表明了这样一种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不少国家在大使馆内增设了“公使”的职衔,如公使或公使衔参赞。

这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特命全权公使是一级馆长,代表国家行使职务;而大使馆内的公使是次于大使的外交人员的职衔。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临时代办也不同于代办,临时代办并非使馆馆长。

当大使或公使或代办有病或不在任时,由使馆正式人员中等级最高者临时代理馆长职务,代理者称为临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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