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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2页(866字)

反致指某种涉外民事关系依国内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外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却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时,即以国内法或他国法代替该外国法适用。

广义的反致包括一部反致或称单纯反致,全部反致又称双重反致。在一部反致中,法庭依国内国际私法适用外国法时,仅适用该外国国际私法对该涉外民事关系所指定的准据法,而不考虑外国国际私法有关反致之规定。一部反致可分为一级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内国法庭依某外国国际私法之规定适用了内国实体法为一级反致;依某外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了第三国的实体法为转致;经第三国之国际私法指定的再适用内国实体法的为间接反致。在全部反致中,法庭依内国国际私法适用外国法的,不仅适用该外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规定,而且还适用该外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反致的规定。

构成反致应具备的条件有:依法地之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某民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法庭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非仅指该外国之实体法,还应包括该外国之冲突法;该外国之冲突规范认为此民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或第三国法律。

目前,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中采纳反致。究其原因是它能够迂回地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此适用而获益;能在一定范围内求得同一诉讼在不同区域起诉判决结果的一致,防止当事人任择法庭之弊。

反致的运用能显示出外国法的尊重和礼让,并保持了外国法的完整性,十分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执行。

在目前立法中,反致适用的面甚广。它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之行为能力、禁治产宣告、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之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之原因、离婚之效力、亲子关系、监护、扶养继承、汇票或支票的效力及签发人或背书人的能力、债权让予的要件、所有权的转移等,但一般而言,在决定契约的准据法时,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或法庭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仅指实体法。在该问题上不适用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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