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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机构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4页(1081字)

又称为特设仲裁机构,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纠纷发生后,由各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所组成的审理当事人间纠纷的仲裁组织。

在案件审理终结裁决作出后它即自行解散。临时仲裁机构是针对当事人间特定的纠纷设立的。

在19世纪中期以前,常设仲裁机构尚未成立,临时仲裁机构是惟一能用于仲裁的仲裁机构。

纠纷各方为了保持他们间和谐友好的关系,倾向于选择他们共同熟悉的朋友或知名人士作为公断人解决他们间业已发生的纠纷,而不愿诉诸法院对簿公堂。临时仲裁机构正是为满足当事人的这一仲裁愿望而产生的。在当今,尽管常设仲裁机构已遍布全球,临时仲裁机构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国家为当事人一方时,国家当事人更乐意组建临时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统计资料显示,进出口交易的出口方也倾向于选择临时仲裁机构而不是常设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临时仲裁机构无固定的组织和现成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他们有权自由指定仲裁员或确定任命仲裁员的方式、决定仲裁地点、规定仲裁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临时仲裁机构的审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任意性。为了方便起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仲裁条款中引用某一国际组织或国内组织的仲裁规则作为临时仲裁庭遵循的程序规则,仅仅对仲裁规则的某些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特定案件的需要。

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相比,有三点优势:一是它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自由商定仲裁程序规则,而不必受现有的仲裁程序规则的制约。另一个优势是仲裁费用相对低廉。当事人不必向仲裁机构交纳管理费和服务费。

此外,临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也较为迅速,它不必受现有仲裁规则中种种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未指明任何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未提及任何现存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通常的处理办法是组建临时仲裁庭裁决纠纷。

临时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时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工作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作程度。

如果当事人从一开始就不予合作,甚至连仲裁庭都无法设立。

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很容易造成时间上的拖延。此时,除非能获得仲裁地法院的帮助,否则,仲裁程序将无法继续。设立了仲裁庭,确定了仲裁程序之后,临时仲裁庭方能不理会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拒绝参与,依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有约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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