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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划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3页(663字)

政府职能划分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所必须涉及到的问题,它用来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任务。

在当今世界各国,对政府职能划分并没有统一标准,但有许多一致性的方面。一般来说,涉及国家的全局性利益,对国家整体提供的公共劳务,跨地区不属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宏观调节,全国性重要的社会事业活动和需要中央采取统一行动才能完成的事情,属于中央政府职能;而不涉及国家全局性利益,主要与地方特点联系的事情,促进地方发展的各项社会事业活动,属于地方政府职能。具体而言,中央政府职能主要包括:国防、外交、对外援助、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具有全国意义的经济建设项目、空间开发和海洋开发;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通讯和能源发展;国家重要的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地方政府预算余缺的调剂等。

地方政府职能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地方城市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地方经济建设项目和地区环境保护;地方性的交通运输、通讯;地方的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

上述划分是适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特点的。同时,通过这种划分,也可以根据各级政府职能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再依次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权力和财政利益,即使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能各明其职、各司其责、各有其权、各得其利,做到责、权、利结合。还须说明,政府职能划分不是绝对的,有些事情可能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去完成,也有一些事情可能需要不同的地方政府一起来完成,如地区间的收入调剂、跨地区工程项目等等,这些内容构成了不同政府间的共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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