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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4页(1011字)

(1)对于非居住国(也含非国籍国,下同)向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益行使地域管辖权时,一般都不规定相应的出场条件(如规定在非居住国必须停留的时限等)。

同时,为了调整居住国与非居住国之间对这部分利益征税的矛盾,目前都采取由居住国与非居住国双方分享征税权利的办法。即约束非居住国对这些收益按比本国国内规定的税率为低的税率,其差额部分应由居住国政府分享。

(2)对于跨国独立劳动所得,应约束非居住国以其规定的出场条件为限行使地域管辖权,并且只能对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那部分跨国独立劳动所得征税;对未在本国设立固定基地而停留已超过183天以上的,仅仅限于对这一时期所取得的所得征税。(3)对于跨国非独立劳动所得,应约束非居住国以如下两种情况为限行使地域管辖权。

一是跨国非独立劳动者的劳动所得由其非居住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由该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二是此项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非居住国超过183天以上的。(4)对于跨国财产所得或利得,国际惯例则约束非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由于直接使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以及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而获得的跨国所得或利得,限于该项不动产是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以内行使地域管辖权。

(5)对于跨国营业所得,应约束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非临时性的场所,一般指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也包括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工程(以连续6个月为限)。

此外,如设有营业代理人者,也被认为设有常设机构。同时,常设机构所在国一般只能以归属于该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征税范围。

对于该机构与其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应按照独立核算原则处理。(6)对于跨国一般财产价值,通常约束非居住国以不动产存在于本国为限行使地域管辖权,而对以船只、船舶和飞机及所附属的有关动产为代表的跨国资本价值,则约束应以这些财产价值所属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非居住国不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对于跨国遗产价值,如属不动产,则约束应由其存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如有形动产,也由其存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如属股票或债权,则应以该项股票发行国或债务者的居住国(国籍国)作为被继承者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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