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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9页(885字)

广义的财产保险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保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保险。

而狭义的涉外财产保险是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利益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主要以承保物质财富的损毁风险为基础,兼保包含在物质财富内的附带有关利益。涉外财产保险是近、现代随着商品输出、资本输出、劳务出口、直接的海外投资等经济活动的发展,使经济关系不断向外延伸,要求保证物质财富安全的补偿关系也逐渐向外扩展而形成的向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补偿服务。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财产保险大体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陆上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盗窃保险及农业保险等等多种不同的险种,各国举办的保护财产保险的名称也不尽相同,随着科学技术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新的财产保险险种也在日益增加,例如,人造地球卫星的诞生,就有了卫星保险;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补偿贸易,就有了补偿贸易保险。

凡是以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项目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保险,统称为涉外非水险。其中,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联的利益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涉外财产保险。

涉外非水险是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和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组成部分。它的业务对象有:(1)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内开办“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2)外国和港澳地区在国内设立的常驻机构;(3)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4)使用中国银行贷款或租赁公司组织引进的各种设备;(5)我国驻外使馆、领使馆及商业机构;(6)我国对外经贸部门和有关企业等。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因此,在签订涉外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原则。涉外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时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一般涉外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有:(1)保险财产范围;(2)特约保险财产;(3)责任范围;(4)除外责任;(5)赔偿处理及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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