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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8: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00页(865字)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市场中按照市场公认的规则制订和交易的标准合同。

期货合约的内容随着交易商品的品种不同和所在交易所的不同而略有差别。但一般都具备以下七项内容。

1.标准合约单位。即每份期货合约都明确地规定有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期货合约的标准单位:玉米为5000蒲式耳;大豆为5000蒲式耳。

2.标准商品。

即每份期货合约都有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能够在质量方面进行准确衡量或划分等级是一种商品能够进行期货交易的前提条件。

因此大多数期货合约都要标明交易商品的品质标准。

3.最小变动价位。这是为交易竞价过程的规范化进行而设立的合约条款,是指在竞价过程中,高于或低于原来价格跳动的最小幅度。

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或涨跌限幅。

有些突发事件可能引起价格短期剧烈波动。为控制这些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大多数交易所的期货合约中,都根据商品的具体特征,规定了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以确保期货交易顺利进行。

5.合约到期月份和交易期限。由于绝大多数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在合约到期通过对冲了结交易。所以合约中一定要对合约到期月份和交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交易者必须对合约中的这一条款予以注意。

6.交易时间、交割方式或其他内容。有些特殊商品或者根据期货市场成熟程度不同,在期货合约中还有一些其他条款。

7.敲定价格。前六项内容在交易中只要是同类同种商品,所有期货合约的内容都是一样的,标准化的。在期货合约中惟一可变的是敲定价格,即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敲定的成交价格,这个价格是计算交易者盈利或亏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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