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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处罚制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8: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05页(858字)

上市公司必须按交易所规则办事。

如有下列情况,交易所则行使权力,暂停或取消公司在交易所上市的资格:(1)经上市委员会考虑认为该公司未能获得足够公众兴趣;(2)违反在上市规则或上市同意书上所列之任何条件或要件;(3)该公司成为另一其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属性发生变化;(4)上市委员会经谨慎考虑后,认为取消该公司上市资格符合公众利益。

上市的暂停,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核中发现某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而开具“暂停上市通知书”暂停该证券上市的行为。证券交易所作出对某一证券暂停上市的决定,必须报证券主管机关备案。对于暂停时间,一般有最长期限的决定。

股票上市公司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其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及呈报交易所的法律文件中有不实记载;1年内平均交易量较低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股票;近2年公司连续亏损或面临破产;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业务往来;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用等。另外,股票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自动暂停上市。债券发行企业如遇上述情况之一者,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暂停其债券上市。

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核时,发现某证券有终止上市情况,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终止其上市的行为。上市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有暂停上市情况,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在暂停期内,未能消除暂停原因的;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及其他须终止上市的原因。另外,债券在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证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均须由证券交易所正式公告,也有些国家如韩国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取消上市的措施须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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