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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权数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9: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10页(1103字)

“巴塞尔委员会”为计算资本充足率,将银行资本负债表内资产及表外项目根据其相对风险对各项目赋予一定的风险权数。

风险权数有0%、20%、50%、100%九个档次,权数大的项目,风险也相应较大。

1.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

(1)0%:现金;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和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债权,风险权数由各国自定。

(2)20%: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品的债权;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及其提供担保的贷款;对OECD以外国家的注册银行余期在1年以内的债权及其提供担保的贷款;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公共部门的债权,及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3)50%: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4)100%: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OECD以外中央政府的外币表示的债权;对OECD国家以外的法人银行余期在1年以上的债权;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所有其他资产。

2.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对于表外项目,按0%、20%、50%、100%的信用换算系数将其换算为相应的表内项目,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即得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1)0%:初始期限为1年之内或可以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2)20%: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3)50%: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初始期限为1年期以上的承诺。

(4)100%:直接信用代替工具,如一般负债保证和承兑;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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