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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0: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2页(1229字)

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这也是缔约贸易条约常用的一项法律原则,实施国民待遇必须是对等的。这一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过境转口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着作权、民事诉讼权等;对沿海航行权、领海捕权、在农业区域购买土地权、做经济人及零售贸易权等一般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允许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受。

采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对方市场上取得与该国法人、自然人同等的地位和条件、防止缔约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条令来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一样,都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

它在许多方面被看做是最惠国待遇的补充。两者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待遇体现在不得针对不同出口国的商品实施歧视待遇,而国民待遇则体现在不得在国产商品和进口商品之间实施歧视待遇。

前者是调整缔约国相互之间的经贸关系,后者则为调整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

在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也有适用范围和不适用的情况。

国民待遇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国内税和内地规章方面。总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目的是保证缔约方能真正享受减让关税的成果,使外国产品在通过海关进入国内市场后,在平等条件下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同条第4款还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目的是为了保障进口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免遭歧视待遇,防止由于国内行政立法措施而造成的贸易保护主义,以保证市场价格机制能够正常运转。

国民待遇不适用情况,主要由总协定第3条第8款规定。

该条款(甲)规定: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又该条款(乙)规定:国民待遇应“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第8款)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另外,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对国民待遇作了例外的规定,如缔约国因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政府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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