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301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24页(1814字)
70年以前,美国一直倾向于自由贸易,直到70年代美国贸易出现重大赤字后,美国朝野才发现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因而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
经过许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该法案的第3篇,名为《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法律标题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了美国政府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目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
普通301条款规定,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受到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受到美国总统具体指示的约束,而且要在总统的权限内采取其他适当的实际可行的行动,以协助这一权力,消除外国政府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来进行报复,显然这条法律的内涵是极富弹性的。
至80年代美国外贸出现双赤字的爆炸性增加,美国国会强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贸易障碍予以解决。经过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条款”修正案出笼了,这就是国际贸易界谈虎色变的“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
该条款的款名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该条款要求美国政府一揽子调查解决某个外国的整个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问题。
所以,该条款的规定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首先,“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代表署,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一方面增加了对贸易谈判对手的压力,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其他部门对贸易代表署采取报复措施的干扰。其次,“超级301条款”强行规定,贸易代表署于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国认为“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来的18个月时间内,美国政府将同这些贸易对手进行谈判,如果贸易纠纷仍无法解决,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施单方面贸易制裁,主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行高关税,关税最高可达100%。
当时“超级301条款”的有效期只有2年,即美国贸易代表团必须在1989年和1990年两年内确定对美国的“贸易开放重点国家名单”,该决定必须在1989年5月底和1990年5月底以前向国会报告,并在提出报告后的21天内对重点国家进行“超级301条款”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在决定是否进行“超级301”调查时,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超级301条款”的出现,说明美国试图利用该条款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通过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了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相反,美国的贸易伙伴在谈判中,由于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以及受到时间和可能的单边制裁压力,其谈判地位受到明显影响。
而且“超级301条款”规定国会可以介入“301”案的调查与处理、监督,促进美国贸易代表对“301条款”的执行。国会力量的介入增大了“超级301条款”适用的可能性。
如1989-1990年间美国启用了“超级301条款”,将日本、巴西和印度列入最不公平贸易国名单,并成功地胁迫日本开放了林业产品、超级计算机和微型设备市场,同时还促使巴西废除了其进口许可证制度。此外,韩国和台湾仅仅为了避免列入这个“黑名单”,也曾主动解除了对美产品的不少进口障碍。由于布什政府认为“超级301条款”会招致贸易伙伴的不满,导致贸易战,所以采取尽量少用的原则,并一度把它束之高阁。1992年美国国会曾酝酿延长“超级301条款”的期限,参众两院也曾提出多个修改“超级301条款”的提案,希望能成为一项长期的、比较稳定的法律规定。克林顿在总统竞选期间即表示支持“超级301条款”,并多次提出他入主白宫后将恢复使用这个贸易战场上的“核武器”。因此在1994年2月中旬,美日贸易框架谈判失败后,重新启用“超级301条款”便成为克林顿为数不多的选择中最具可行性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