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6页(1541字)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因此在交接货物的过程中要涉及到许多问题,主要包括:(1)由何方办理一系列进出口手续(如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等);(2)由何方支付装卸费、运费、保险费、税捐和其他杂项费用;(3)由何方负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和灭失风险。
如果每笔贸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就上述责任、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洽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会影响贸易的达成。为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
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过程和买卖合同的内容,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
早在19世纪初,国际贸易中就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
但最初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上某些商业团体和学术机构试图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便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规则。
这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的国家和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逐渐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制订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而成。
该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对CIF合同的买卖双方各项责任划分作了较为具体详细的阐述。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9个大商业团体,以美国贸易中习用的FOB契约条件为基础,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产地交货”、“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船边交货”、“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和“目的港码头交货”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该惯例多年为美洲国家所采用,但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个别方面与其他惯例解释有所不同。
3.《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订了《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后,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实务的需要,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和1980年进行4次修改和补充。
为了适应EDI的运用和运输技术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对该通则作进一步的全面修订,完成新的文本《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于1990年7月1日实施。
该惯例对13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并将这些术语按照卖方责任由小到大,交货地点与卖方所在地距离由近到远进行排列,以及各种术语的共同特点分别归类分成E组(启运术语)、F组(主运费未付术语)、C组(主运费已付术语)和D组(到达术语)4组。其中,最常用最主要的贸易术语是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CIF及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CIP六种。
国际商会所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很广,已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