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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39页(1463字)

班轮运输是国际航运中以班轮进行揽货经营运输的一种方式。

班轮是指按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即预先公布船期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运载货物的船舶。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四定一负责”。“四定”是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一负责”是运费中已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此外,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可见,利用班轮装运国际货物十分灵活和便利,尤其是对成交数量少、批次多、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更为合适。

采用班轮运输时,运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运费是托运人由于货物运输向承运人交付的报酬,也就是货物从装运港码头装至船内,然后运抵目的港,卸到码头上的全部费用。其中,主要包括装货费、平舱费、理舱费、垫舱物料费、绞车费(起重费、开关舱费和卸货费等)以及各种附加费。

在国际航运中,班轮的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收取的。班轮运价表上主要有三种类型:班轮公司自制运价表、船方和货主双方制订的双边运价表以及航运公会运价表。

上述三种运价表中的运价(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互有差异,但差别不大。一般说来比程租船运费水平为高。

班轮运费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资本主义国家各班轮公司为了竞争兜揽生意,常在其公布的运价表的基础上给货主以秘密“回扣”,变相降低运价。特别是在班轮公会所控制的航线上采用统一的运价表时,更是如此。

运费一般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一方承担和支付。在出口交易中采用CFR和CIF价格术语时,通常由卖方托运货物时付清运费,船公司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如按FOB成交时,一般由国外买方在目的港交付,船公司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字样。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即各商品运费在运价表中的标价。附加费率是根据不同情况加收的。

由于货物的性质不同,加收的附加费也不同,而附加费在货价中所占的比重往往很大,成为考虑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班轮运价,按使用不同班轮运输有不同的运价表。

(1)国轮和我国期租船作为班轮承运我外贸进出口货物或援外物资采用《中国远洋货运价本》,该本由交通部印发,其中货物分级、计算标准、运价、各种附加费或有关费用均参照国际市场价格,适用国内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支付。

(2)外国或侨资班轮承运我进出口货物,采用《中国租船公司运价本》,该本由中国租船公司代表货方制定,以港元支付,属货方运价表性质。

(3)使用中波轮船公司、日本东方公司、德国瑞克麦斯公司班轮,则分别适用各公司制定的费率本。

(4)对美国进出口的运价。

经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缩写FMC)核准,采用华夏公司第3号和第4号对美运价本,其中3号本对美国东海岸港口,4号本对美国西海岸港口,运往东部港口比运往西部港口运价贵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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