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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3页(1177字)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这些特殊牺牲和费用叫做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洋运输过程中时常发生的损失,但不是所有海上发生灾害事故都能构成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危险不是主观臆测,而必须是危及船、货双方共同安全并实际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例如,载货船舶因遇狂风恶浪搁浅在暗礁上,如不及时设法采取措施脱离浅滩,势必造成船货同遭重大损失的后果。这种情况就表明共同的危险已经发生。

如果因船长判断错误,采取了某些措施,或者因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2.船方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有意的是指船方明知所采取的措施将使船货造成一些损失或增加一些额外费用支出但仍去做。如船舶搁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只有抛弃部分船上货物使船舶浮起,求得船货免遭更大的危险。这种抛弃便是有意的。所谓合理,是指在上述船舶搁浅情况下,船长为使船上浮抛弃的是量重价廉的货物而不是重量小、价值高的货物。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即共同海损的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在非常情况下,为了解除危险而人为造成的特殊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的“额外支付”是指该项费用的支出,是船舶营运核算以外的费用。如果在非常情况下,为解除船、货危险驶靠避难港所支出的费用,不超过原定的营运费用,也不能称为额外支付,如超过,也只有超过部分才可列为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按照实际受益的价值多少按比例分摊。受益的对象一般是船舶和货物,也有承运人尚未收取的运费。

确定共同海损分摊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分摊应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或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二是经分摊后,应使遭受共同海损的一方与未遭受损失的其他关系方须处于均等地位。凡是船舶和货物办理了保险的,各有关方所分摊的损失和费用可以从各自的保险公司取得补偿。

因此,共同海损的分摊实际上成了承保船舶和货物保险的各有关保险人之间的分摊。一旦发生共同海损,船长在卸货港、船舶航行终止港或目的港宣布共同海损之后,各有关受益方必须承诺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分摊,货主的承诺一般由货物保险人出具共同海损担保替代。

船方在收到此担保后货主可在目的港按常规提货。否则,船方为保证损失的分摊不致落空,将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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