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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4页(1351字)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又称“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平安险责任范围第八点中列明: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即遇有这种情况,货方如投保了“平安险”,则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仍可由保险公司赔给货方(即投保人)。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产生与国际运输法规有密切的联系。《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第四条:“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根据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如果根据客观情况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应平均分担。

”这一国际公约自1931年3月1日起生效。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批准这一公约。

如果船舶碰撞在批准“碰撞公约”国家的水域中发生,则自可根据该公约的精神处理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船舶和所载货物的赔偿问题。但如碰撞事故发生在没有批准该公约国家所属的水域中,那就要按所在国的国内法处理。例如甲、乙两船在某一没有批准上述国际公约国家的水域中发生碰撞,按该国内法规定双方责任各半,使甲船货物所有人某丙遭受货物损失100元。丙如向甲船东索赔,甲船东可引用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航行过失免责条款而拒赔。

于是丙又向乙船东索赔,乙船东由于要负连带责任,要赔付丙货主100元,也就是代甲船东赔付丙50元。乙船东代付的50元,最后要向甲船东收回。这样,等于甲船东间接赔付丙50元。但根据《海牙规则》,他是可以免责的。于是产生了矛盾,便出现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船东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便在运输契约(如提单)上加列“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这一损害货方利益的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

但这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代表已由或应由他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与上述货主所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数额为限,并由他船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抵账、补偿或收回。

仍以上例予以说明。

甲船东在偿还乙船东代其间接偿付丙货主的50元后,就可根据这一条款向丙货主收回这50元。这样一来,丙货主虽向乙船东索回100元,但在归还甲船东50元后,他本身就要损失50元。如果该批货物曾保有平安险,由于这笔损失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之内,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货主(即投保人)。这样,货主从乙船东和保险公司各取得50元赔款,正好弥补了全部货损100元。

现在我国远洋运输公司多式联运提单就列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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