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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服务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1页(1319字)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主要采用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方式。

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则须缴纳开证押金和银行手续费,会占用进口商的资金,影响其周转。托收和汇付属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收取货款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商则较为有利。

因此,在当今以买方市场为特点的国际市场中,进口商都希望采用对其有利的承兑交单(D/A)和记赊交易(O/A)的方式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为促成交易,扩大出口,避免或减少,收汇风险,便采用国际保理服务。

国际保理服务是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收取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服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

国际保理服务为出口商提供相互交织的多种服务业务,可以使出口商安全、顺利地收回全部货款,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约成本,增加利润,扩大出口,增强竞争能力,是一种扩大出口的新途径。

随着微电子工业的发展和卫星电子通讯设备及EDI等高科技的应用,国际保理服务得到迅速的发展,各国纷纷成立保理服务公司。据统计,到1990年全球的保理服务公司已达500余家,营业额达2440亿美元。

为了促进国际保理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消除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带来的法律障碍,统一国际保理服务中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国际保理服务交易中各当事人的公平利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70年代起草了《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并于1988年5月召开有55国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审议通过该公约。

《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共有四章25条,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国际保理服务解决了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1.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国际保理服务合同和应收账款的转让”。

这里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缔结的合同”。

2.保理商的职责。《公约》规定:“保理商至少将履行下述的几个职能:——向供应商融资,包括货款和预付货款;——保存与应收账款有关账户(分类账);——代收应收账款;——防止债务人拖欠付款。”

3.应收账款的转让。

《公约》规定:“供应商应将其与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4.转让通知的送达。《公约》规定:“保理商应向债务人送达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转让通知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和其他以有形方式复制的电讯)。

5.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公约》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向保理商付款。”但如供应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债务人有权从保理商处收回已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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