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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契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6页(923字)

技术合作契约是合作双方或多方就有关技术权利的让与、使用权的设定或指导而签订的契约。

技术合作契约通常分为专利权契约、技术知识合作契约和专利权及技术知识混合契约三种。

专利权契约包括专利权让与契约和专利权使用契约两种。

它们的订立只能根据承认这些权利的法令规定,在其范围内约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因此,如所订契约期间超过法令所赋予权利存续期间,或就专利范围外的制品取得对价作为专利实施权条件的情况,均属权利的滥用,不承认其契约效力。专利权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授权形态;报酬及其支付方法;查账权;专利权供应商对品质、生产能力、专利权有效性等的保证;最惠条款;专利权失效;排除他人侵害专利权;专利权的分实施权;交换实施权;输出入地区限定;有关专利权实施的技术服务;专利权的维持和其他一般事项。

技术知识合作契约以专门技术知识为交易对象。这种专门技术知识与专利权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秘密性质。所以,在技术知识合作契约中,对于如何保密严格的规定,以致有时被视为秘密契约。

同时,它还对与提供技术有关的劳务,以有形(图纸资料等)、无形(技术员派遣和培训等)方式揭示技术秘密的方式和程度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是技术知识合作契约的重要特征。此外,因该类契约具有秘密性,纠纷也多由当事人私下解决,也有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契约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造方法及步骤;技术情报;授权形态;报酬金额及支付方法;查账权;保密范围、程度、期间、契约终止后的保密等;保证;交换实施权;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技术改良;技术实施服务;技术人员的派遣、受训、输出入等。

专利权与技术知识混合契约,通常直称为“技术合作契约”,其内容重点,视技术在两者之间所占分量而异。

在实际缔约时,双方往往同时缔结其他相关契约。如合资事业契约、成套设备输出契约、经销契约、代理契约、买卖契约等。因此,在订立技术合作契约时,应将相关的契约作综合考虑,以便订立完善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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