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投资契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7页(749字)
国外投资契约是一国投资人向另一国投资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
广义的国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仅以取得股份,获取股息为目的,而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投资。
直接投资则不仅以取得股份和股息为目的,而是通过资本与技术合作,直接参与国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这两种国外投资契约内容有较大差异,直接投资契约通常称为“国外合资事业契约”,而间接投资契约则简称为国外投资契约。
这里所称国外投资契约特指将技术合作契约中应得的技术转让费中的一部分向技术获取方投资一定期间的间接投资契约。
该种国外投资契约的主要内容为:
(1)投资方法与股份的接受:约定投资人A向被投资人B提供技术合作所应得的报酬的一部分,以A的股份接受。
(2)股份授受时期:约定契约生效后××日之内接受股份。
(3)B拟发行新股时应事先通知A。
(4)新股的分派:约定B的新股份应优先分派给A,但A有自由决定是否承受。
(5)股息:约定股息汇付方法,汇费由B负担。
(6)投资的收回:技术合作契约终了时,B应买回A的股份,并将股款汇付A,汇款金额应为A的原投资额等额的某种通货金额;如A愿意且B也同意,则在技术合作契约终止前,得将其股份卖给B,在此场合,其买卖价格应按其在公开市场上的市价计算,如无这种市价者,按A、B同意的会计师所估定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