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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的国际限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3: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39页(928字)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时间的专门公约有17个,加上与之有关内容的公约,共20多个。

其中最主要的是1919年第1号公约《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和1930年第30号公约《商业及办事处所工作时间的规定公约》。依照这两个公约,一般情况下,工业(包括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及运输业)、商业及办事处所(包括邮政、电报、电话,以及事业和行政管理机构的办事人员),不论公营、私营,其雇员的工作时间,每日均以8小时为限,每周均以48小时为限。这两项公约都规定了例外情况。如在发生事故对机构和工厂设备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等情况下,可以超过限定标准。

在这两个公约的基础上,1931年制定了第31号公约《限制煤矿工作时间公约》(1935年又以第46号公约加以修正),把煤矿井下每天工作时间限制为7小时45分,并要求遵守每周休息和公共节假日休息的规定。1934年制定第43号公约《自动化平板玻璃工厂工作时间的规定公约》,将这些工厂每周工作时间限制为42小时,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

1935年的第49号公约《减少玻璃瓶工厂工作时间公约》也规定了同样标准。随后劳工组织又在酝酿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标准。1935年通过第47号公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四十小时公约》。公约直至1947年才生效(公约需要至少两个会员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而且到1986年也只有8个国家批准。

但工时缩短趋势不容否认。1936年的第51号公约《减少公共工程工作时间公约》和1937年的第61号公约《减少纺织工业工作时间公约》,分别对公共工程和纺织工业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的标准。

但公约规定了例外情况。

虽然批准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公约的国家不多,但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劳动法普遍接受。到1986年,批准第1号公约《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的已有47个国家(我国是其中之一),批准第30号公约《商业及办事处所工作时间的规定公约》的也有30个国家。这两个公约都是以确定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原则为基础,并且都允许有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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