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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职业保护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3: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41页(1292字)

男女同工同酬和消除就业歧视的问题前面在谈工资、就业时已讲到。

以下再谈谈其他方面保护:

夜间工作。1919年第4号公约《妇女夜间工作公约》规定,凡妇女,不论年龄,在任何公营、私营工业或其任何部分,均不得于夜间工作。

夜间指包括自晚10时至翌晨5时之间的至少连续11个小时的时间。

公约允许例外规定。

1934年的《妇女夜间工作(1934年修正)公约》规定,通常不从事体力劳动而执行管理职务的妇女不适用此公约。1948年的第89号公约《受雇于工业的妇女夜间工作(1948年修正)公约》规定了确定“夜间工作时间”上的更大自由。

并规定:(1)担任管理或技术方面的职务,(2)受雇于卫生及福利服务、通常不从事体力劳动者,不适用此公约。目前大约有一半会员国批准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中的至少一个公约。但也有人对只禁止妇女夜间工作而不禁止男子产生怀疑。

有害健康或危险职业。1935年的第45号公约《妇女受雇于各种矿场井下工作公约》规定,凡妇女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受雇于任何矿场井下工作。公约允许例外规定。

此外,有的公约如1921年的第13号公约《油漆中使用白铅公约》、1967年的第127号公约《准许工人搬运的最大重量公约》等都涉及对妇女从事危险工作的保护。

同工同酬与就业歧视方面的公约前面已有表述。

这里还应当提一下,涉及同工同酬的公约还有1958年的第111号公约《有关就业与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1947年第82号公约《非本部领土社会政策公约》和1962年的第117号公约《社会政策基本目标和标准公约》。妇女职业保护方面的公约还有1981年的第156号公约《有家务负担的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公约》。公约要求各批准国制定国家政策,使有家务负担的男女工人能获得同没有家务负担的男女工人一样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能不受歧视地行使其就业权利,并尽可能避免就业和家务负担之间的矛盾。其他如1949年第97号公约《移民就业公约》包括妇女保护的内容;1947年第81号公约《劳工检查公约》规定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被任命为检查人员,必要时还可委以特殊职责。

生育保护。这方面公约主要是1919年的第3号公约《妇女生育前后工作公约》和1952年的公约《生育保护公约》(修正)。

后一公约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适用于工业、非工业和农业职业,包括在家庭工作的工资劳动者。

两个公约均规定,产假期至少应为12个星期。第103号公约规定,在产假期间,妇女有权领取现金和医药津贴。两个公约均规定应给予哺乳时间,第3号公约明确规定每天应有两次喂奶时间,每次半小时。

其他公约,如1952年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也规定了“生育津贴”;1971年的第136号公约《防止苯中毒引起危害公约》规定怀孕或哺乳的妇女……不应从事暴露于苯或含苯产物的操作过程。这些都是生育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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