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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条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4: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49页(1176字)

安全性条款常见于中期贷款(期限在1-10年内)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借款企业能按时支付本金与利息,一般由借款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而定。

最典型的例子是银行中期贷款。

较为典型的安全性条款往往包括以下十方面的内容:(1)担保品要求。

银行等债权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时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品。由于中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特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这些资产即可作为贷款担保。

当然,股票、债券等信用证券及其他特定资产也可用作担保。(2)抵押品保值要求。

债权人往往还要求借款企业为其贷款担保品购买保险,以保证担保品的实际价值。(3)流动资产要求。

银行等债权人通常都要求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保证企业必要时能迅速将这些资产转换成现金来偿还贷款,这一条款几乎包含在所有贷款合同中。(4)股息支付限制。债权人往往在合同中禁止企业支付现金股息或回收企业股票。对借款企业来讲,这将使企业的普通股筹资成本上升,因为投资者可能更不愿购买该企业股票了。

故企业在申请中期贷款时对这一条款一定要多加慎重。(5)追加债务的限制。

债权人可能限制企业将来的交易信用或是追加债务的限度。

(6)资产变更限制。债权人往往要求企业在出售、购买或租赁、抵押其资产时须事先得到其批准。这实质上是限制了企业向其他借款人借款的能力。(7)贷款用途限制。债权人往往会对贷款用途作出一些限定范围。

(8)管理上要求。

最为典型的做法是,债权人往往要求企业定期提供其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的资料,以确保企业在管理上的效率。此外,债权人有时还要求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能够参加人身保险,以确保即使他们不在时企业也能按时归还贷款。(9)提前还款限制。

在企业与债权人订立贷款合同的时候,有可能市场利率处于较高水平,而中期贷款期限相对较长,对企业来说,最好的选择是在未来利率下降时能提前还贷,再来筹措低利率贷款。但债权人往往会限制企业这一作法,若企业提前还贷,则要支付一定罚金。(10)拒付限制。这一条款规定,一旦借款企业拒付或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则债权人可宣布所有贷款立即到期,以保证在企业拒付时债权人拥有绝对的债权地位。

安全性条款类似于债券合同中的保护性条款。它由借款企业与银行等贷款机构所订立,条款内容均是双方协商而定的。

一般地,债权人银行会倾向于各种苛刻的条件以保证贷款的本息收回,但这势必对企业的经营与扩张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借款企业来看,一则并不需要一定接受这些条件,二则应尽可能与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到适合自己需要的条件,三则也要变消极为积极,有意识地利用某些条款,最终达到既获取所需贷款满足企业融资需要、又能协商到所需条款,达到融资灵活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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