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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价格规避所得税税负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5: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56页(742字)

有意识地利用跨国公司买卖双方子公司间或母子公司间所得税税负的差别,人为地调节转移价格高低,以使公司合并利润达到最高,也是跨国公司惯用的手段。

假定子公司A制成电路板10万件,每件成本$10,10万件随即销售与兄弟公司B,B公司购进后以每件$22的价格售与外界客户。这样,在未考虑双方所得税以前,所采用的转移价格无论高低,AB两公司的税前利润合计是一样的,详见表4-7-5。

表4-7-5

单位:千美元

假定A、B两国所得税税率不同,A国30%,B国50%。这样,转移价格的高低会影响合并利润额,详见表4-7-6。

表4-7-6

单位:千美元

由于售货方A公司所得税税率低只有30%,进货方B公司税率高为50%,因此A公司高价售出可获高额利润,高额利润以低税率30%计交所得税。B公司高价购进,导致税前利润降低,少交50%的所得税,两者合计,以高价计算的合并利润为$640000,以低价计算的合并利润为$580000。所以,与进货公司相比,如果售出公司税率较低,以高价转移为好,高价售出表示高利润缴低税率,对方高价售进导致高成本,少交高税率。

归纳起来,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规避所得税税负应遵循两条原则:(1)如果转出公司的税率低于转入公司,以高价转出为好。

(2)如果转出公司的税率高于转入公司,以低价转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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