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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9: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04页(1753字)

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是构成SNA中国民收入核算的基本总量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GDP)。国内生产总值,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地区的辖区)范围内,由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的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总价值。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所谓国土原则是指以领土(或辖区)为主体,凡是在本国领土(或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不论由谁经营、归谁所有、由谁支配,均应计入本国(本地区)的GDP;反之,超出本国领土(本辖区)范围,即使为本国(本地区)所有,也不能计入本国(本地区)的GDP。

GDP在国民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分别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生产法。又称部门法或增加值法,它是从生产的角度出发,通过把国民经济各部门增加值相加,求得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是指从国民经济各部门基本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得到的总收入中,扣除从其他单位购进产品和劳务价值后所余下的价值,它表明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附加到购进产品和劳务上的新价值。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决定其增加值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异。

农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等生产有形产品的部门及商业、运输业、金融业等营利性质的服务部门:

增加值=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外购产品和劳务价值

卫生、教育、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非营利性质的服务部门:

增加值=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总额+固定资产虚拟折旧额

(2)收入法。又称分配法,它是从收入的角度出发,通过把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各类收入和政府获得收入相加,求得国内生产总值。

生产有形产品部门和营利性质的服务部门:

增加值=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总额+利润+间接税+租金+固定资产折旧额

非营利性质的服务部门:

增加值=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总额+固定资产虚拟折旧额

(3)支出法。

又称最终产品法,它是从支出或使用的角度出发,把个人、企业、组织和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购买社会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支出相加,求得国内生产总值,包括:①个人或家庭购买消费品和劳务的支出;②政府、社会团体购买消费品和劳务的支出;③个人、企业、组织和政府对固定资产和物资储备的总投资;④产品和劳务的净出口。

2.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定时期内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在国内和国外所生产和提供的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总价值。

国民生产总值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

所谓国民原则是以一国(或地区)的“常住居民”为主体,也就是本国(或本地区)的“常住居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其经营的生产和提供的劳务都要计入本国的GNP;相反,外国的“常住居民”即使在本国经营的生产和提供的劳务,也不能计入本国的GNP,而应计入外国的GNP。本国的“常住居民”包括①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公民;②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③长期居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可见,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生产范围和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计算的主体上存在差别。两者的数量关系可表示如下: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支付给国外的要素收入=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式中的要素收入是指由于提供劳务、从事投资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转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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