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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类别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2: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29页(1502字)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即社会安定保障的含义。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政策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欧洲,但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是从1935年美国社会安全法令的颁布开始的。社会保障的内涵包括了社会保险,且覆盖的范围广于劳动保险。

在国际上较为普遍地承认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有五个方面:(1)提供预防性或治疗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对因病不能工作的人提供补助;(2)对因残疾、年老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对因家庭生活的赡养者死亡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人,提供补助;(3)对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补助;(4)对失业者提供补助;(5)对生育和抚养子女者提供补助。80所代以来,若干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有的增加了新的项目和方案,有的调整增添了新规定,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在向社会福利方面扩展。

各国在实现社会保障基本目标中,相继建立适合于各国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若按收入保障方案用于现金补助的各种不同方式来分,有三种被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社会保障类型。

(1)就业关联制度。涉及享受年金或其他定期补助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决定于工作或独立劳动时间(即工龄)的长短,而家属津贴及工伤保障,则取决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在失业、疾病、生育或工伤事故情况下,个人领取的年金(主要是长期支付)和其他定期补助(短期)的数额,通常与工人发生上述任何事故而中断收入前的收入水平有关。

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保险项目,允许工人自愿参加,对独立劳动者尤其如此。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对这类方案给予财政补助,以鼓励自愿参加。

(2)普遍保障或按“人头”的补助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对居民或公民不论其工作收入或财产状况如何,均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现金补助。

这种补助的现金通常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拨款,补助金一般普遍适用于已在这个国家按规定居住若干年限的申请人。方案涉及对象可能包括养老金、伤残人员、遗孀、鳏夫和孤儿恤金以及家属津贴等。大多数实行普遍年金方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还有第二层次的收入关联方案,一些普遍保险的资金,一部分也有来自职工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

(3)经济状况调查制度。这种制度通常根据最低生活需要制定一个标准,据以调查个人或家庭的财源,以判别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条件。享受都只限于贫困线以下低收入的申请人。在计发待遇之前由国家专门管理部门对申请者财源、当前收入和贫困程度进行调查,由行政部门依法按个别情况作出决定。由于经济状况、个人需求、收入财源等各国差别很大,因此,这项制度在各国有不同的名称和支付方式和支付水准,一般都以国家财政为主要来源。

现在,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把它作为社会保障的惟一的或主要的社会保障形式。在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里,有时经济状况调查已被交纳保险费方案和收入关联方案相结合的补助制度所取代。经济调查的工作,有的国家由中央政府一级机构管理,但大多数国家由地方政府一级机构管理。

除了上面三种普遍认同的类型外,还有些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储蓄保险基金”制度。

该制度要求雇主和雇员交纳定额保险费,合资建立特别基金,专款专用,分别记入每个雇员账户,当工人遇到规定所述的事故时,照例按各账户下的储蓄保险金支付本金和利息,可以分期偿付也可一次性支付,国家通常以劳工法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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