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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6页(815字)

享受失业救济必须具备一定资格和条件。

各国规定的基本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是指那些因企业经营不善而裁员、破产、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失业。(3)失业前必须工作过一段时间。

(4)交纳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或参加某失业基金会。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者品行不端,因严重过失而被除名、革职、开除;(2)不愿接受或者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职业;(3)拒绝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职业培训;(4)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有些国家还规定包括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和政府的罢工、游行而失去工作的。英国规定的条件是:任何纳税年度交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周收入25倍;在适当的纳税年度,交纳或视同交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50倍。

还规定失业必须非由于自动离职、职业行为不端、不接受适当的工作机会与培训机会,或介入行业纠纷的。瑞典实行双重体制,条件也是双重的,“工会关联方案”,参加失业基金会会员会12个月,包括失业前最近12个月内的5个月,在公立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劳动力市场支持方案”,须经馈赠所得和经济情况的调查。法国规定的条件是,年龄在60岁以下,最低保险是在失业前12个月内从事有收入的工作3个月。最高保险是在最近3年内有2年从事有收入工作。

年满57.5岁,已保险10年,且至少失业1年,可申请救济金到65岁为止。比利时规定的条件是,年满18岁的工作者,限定必须在失业前工作过两个半月即75天;对年龄在18~25岁的,规定失业前就业150天;26~36岁,失业前工作300天;36~50岁,工作450天:50岁以上的,工作600天。

日本规定的条件是失业前1年必须交满6个月失业保险费。前联邦德国规定失业前3年内交纳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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