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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社会保障范围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2页(739字)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02号公约规定,疾病社会保险的范围适用于一切雇工、雇员,其人数至少应占到全体雇工、雇员的50%,或至少占到全体人口的20%。

从各国情况看,疾病社会保险在全国人口中的覆盖面,国与国之间差异很大,部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凡是医疗照顾服务和疾病现金补助都由同一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国家,它们的覆盖面一般是相同的。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健康照顾保险仅适用于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一定地区的雇员。

疾病保险一般是先在首都或其他少数大城市实行,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疾病现金补助和健康照顾保险都排斥农业工人,而在有些国家,他们占全国劳动人口的80%~90%。

健康保险制度不同于国民健康服务制度。在实行健康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收入低于一定限额的大多数工人,是被强制参加保险的。其他劳动者,如独立劳动者,通常允许自愿参加。

有些国家还特殊规定,不让高薪雇员参加疾病补助保险和健康照顾保险,或其中之一,但通常允许他们中的某些人自愿参加。

大多数国家疾病保险制度中的医疗照顾方案,既适用于年金领取者,也适用于其他社会保障受益人。有些国家不要求年金领取者交纳保险费,另有一些国家则规定年金领取者按照年金的一定百分比交纳保险费,或对全部或部分医疗照顾保险定期交纳固定的保险费。许多国家对某些类别的人员如铁路员工、海员和公务员,实行专门的疾病保险制度。

凡是医疗照顾保险由国民健康服务制度提供,而不是通过社会保险提供的国家,其医疗照顾的范围原则上几乎适用于全体居民。但有些实行国民健康服务制度的国家,对于外国人的医疗照顾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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