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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5: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46页(732字)

国际铁路联运发生货运事故,首先应划清事故责任,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从货物承运直到交付的全程安全。

如向非国际货协成员国发送货物时,应负责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因此发送国铁路以及每一后续运送国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已开始承担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铁路之间,或铁路内部各单位间发生货物责任时,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始证明材料和处理赔偿的依据。记录分商务记录、普通记录和技术记录三种。

商务记录是对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发现货物受损、货物短缺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也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铁路文件。不属于编制商务记录范围的其他情况,车站应按国际联运的普通格式编制普通记录。

由于车辆状态不良而造成货物毁损的,不但应编制商务记录,而且还须附技术记录。由于货物毁损、货物短缺,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发生的,都应由责任者向货主赔偿。按国际货协规定,货物运送逾期时,铁路应向收货人交付逾期罚款:逾期不超过总运输期限1/10时,罚款为运费的6%;逾期1/10到2/10时,为运费12%,2/10~3/10时,为运费18%;3/10~4/10时,为运费的24%;超过4/10时,为运费30%。货运事故发生后,货主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附加赔偿的依据及有关文件。

赔偿请求是有时效的,超过规定时间就无效。如果铁路同意赔偿,则按规定办法确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

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的请求人,亦有权根据运送文件提起诉讼,诉讼同样也有时效性。受理诉讼的只能在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在国的一定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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