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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3页(903字)

又称海事索赔。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各种损失,受损方向责任方所要求的赔偿。凡因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债权请求、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途径求得友好解决。如双方各执己见,争议不能得到解决,则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或者双方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具有请求权的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起诉或者提请仲裁的期限称为请求权时效。

请求人如果逾期起诉或提交仲裁,有关责任方可以依法或依据合同的规定解除一切赔付责任。由于海损事故的性质不同,国际有关规定或各国法律及合同的规定不一,因而请求权时效也有所不同。

例如我国1992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无论是按照特殊契约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某一船舶或者对依法出售该船所得优先提出的债权请求称为“向船舶优先请求权”,又称优先受偿权。优先的债权请求就具有优先受偿权。按照国际惯例,除了诉讼费用、税收和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得先行受偿外,其他优先债权应在抵押债权受偿之前,按照所规定的类别和次序受偿。优先债权的类别和受偿先后次序一般是:(1)人身伤亡的赔偿,以及船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债权要求;(2)港口费用的债权要求;(3)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额的债权要求;(4)由于碰撞和其他海损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要求;(5)船长为了保全船舶和继续航行,在其职务范围内产生的债权要求。

上述的每一类别中,如有两个以上债权时,应按比例受偿。但第(3)和第(5)类的债权要求,后发生的比先发生的优先受偿。优先权的行使,一般受时效限制,通常是自发生请求权之日起一年或六个月为有效时间,超过这一时间未提出债权要求,即按一般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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