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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转移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9页(710字)

1980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在第二十三届大会上通过A23-2决议,在芝加哥公约中增加第83条分条:某些职责的转移。

1.虽然有第12、30、31和32条1款的规定,当一架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机根据租机、包机或互换航空机的协定或其他类似协定由一经营人经营而该经营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在无此种营业地点时,其永久住所是在另一缔约国内时,登记国得与该另一缔约国协议,将其作为该航空机登记国对第12、30、31和32条1款的全部或部分职责转移给后者。登记国对已转移的职责解除责任。

2.两国间关于转移的协议在未按照第83条向理事会登记并公之于众或未直接向其他缔约国通报该协议的存在和范围时,该转移对其他缔约国不产生作用。

3.以上1款和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第77条的情况。

并规定要经98国批准后方能生效。目前,这一修改尚未生效。

修改公约,增加第83条分条是为了把航空机登记国的某些职责转移给航空机经营人所在国,以解决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租机、包机和互换航空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补充华沙公约是从国际航空私法方面解决了这一问题。

瓜达拉哈拉会议同时通过了一项决议B,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从国际航空公法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83条分条就是国际民航组织根据瓜达拉哈拉会议决议B所采取的相应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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