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2页(862字)

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于1975年9月25日在蒙特利尔签订,全称“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所修改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是对1955年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的修改,修改只限于邮运和货运。因为,1971年危地拉城议定书已修改了有关旅客和行李方面的规定,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是针对危地马拉城议定书的,也只限于旅客和行李方面。所以,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是完成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所没有涉及的部分,即邮运和货运。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中的第24条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为了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我们先将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第24条引录于下。

第24条:如果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同时是本议定书和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或1975年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的当事国,则在它们之间适用以下规则:

1.关于货物和邮件的规定,应以本议定书制定的体制为准而不是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或1975年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所制定的规定。

2.关于旅客和行李的规定,应以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或1975年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制定的体制为准而不是本议定书所制定的体制的规定。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主要点如下:

1.对邮运的规定;

2.简化货物运输凭证;

3.对国际航空货运采用严格责任制;

4.责任限额以特别提款权代替法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