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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9: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54页(1190字)

一个国家为了合理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公共卫生和福利,而对房屋建筑及其相应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发布的一系列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国际上称为“建筑法规”。

我国称为“基本建设法规”,美国叫做“统一管理法规”,日本叫做“建筑标准法”。名称虽有不同,但其内容不外乎由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和建筑功能上的具体规定两部分组成。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专业技术标准和提供具体技术保证的各种工程规范统称为建筑“技术法规”。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68-84《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均属“技术法规”。

“建筑法规”属于立法范畴,它为“技术法规”在所管辖范围内提供管理和执行的依据,并赋予“技术法规”控制管理的司法权限。按照《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技术法规”是国家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

各个国家由于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不同还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在世界范围内有经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国际建筑法规或某些区域适用的区域性法规,尽管这些组织制订的法规本身对其他国家并没有强制性,但一旦被采用并纳入政府法规条例就有了权威性和强制性。

如美国消防规范就采用了南方国际建筑法规委员会、国际建筑官员联合会、国际建筑官员和法规管理者协会等三个国际法规组织发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又如欧共体为了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上的许多不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订立了“欧共体导则”,其中建筑产品导则确定的基本要求已纳入12个成员国各自的法律体系。这是符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国际贸易中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作为仲裁国际贸易纠纷的技术依据”的规定的。

我国“复关”后,也会顺乎这一发展趋势,适应国际自由贸易新秩序。

目前,我国建筑法规、技术法规就内容来说,国际标准采用率还不高;在法规标准体系方面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也大相径庭。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大多按照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法律-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建立各自的法规、标准体系。对于须强制执行的划归“技术法规”;而把大量的技术标准作为推荐性、指导性文件,可自愿采用,而不要求强加于人。只有当技术标准被政府法规引用或当事双方订入合同才变为强制性,并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长期来实行的是单一的强制性体制,即所有标准规范一经政府颁布都是“技术法规”,显然忽视了标准规范的非强制性一面。我国建筑业要外向发展,就必须尽快改革现行的标准体制,完善新的法规体系,这无疑是使我国建筑法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国际接轨的关键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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