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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9: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57页(1593字)

建筑合同是发包方(业主)和承包方(建筑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公司)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任务,按照有关法律和法定程序而签订的一种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密切协作,互相监督,共同保证合同的实施。任何一方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一方经济损失时,违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上通常把发包国家(即执行合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建筑合同按承包内容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包合同和阶段或专项承包合同;按类型和计价方法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计量定价合同,以及分部分项承包的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无论哪一种合同,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合同形式都须采用书面文本,但1980年公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司公约》第13条规定“书面”包括电报、电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条件标准化范本,首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设计合同条件”(即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的协议通则——工程设计与监理,简称IGRA)。

尽管作为一个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文件本身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但是许多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银行)对必须实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大型公共工程合同,一般都推荐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合同条款和合同条件;欧洲承包商联合会、亚洲与西太平洋承包商国际协会和拉丁美洲与美国承包商协会也都批准采用这些合同条件。最新修改的第四版(1987)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用于任何项目(无论是通过招投标达成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协议,还是通过谈判而签订的合同)的通用条件,共计72条194款。内容详尽完善,规定了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在遇到诸如材料、设备、开工、停工、延误、变更、风险索赔、支付、争议、违约等各类问题时,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项具体工程制定的专用条款清单。

它在与第一部分条款相呼应的前提下,作了一些扩大、修改或删节。一般包括的主题有:(1)“雇主”和“工程师”两词的定义,及对工程师权力的详细说明;(2)合同用语;(3)合同应受哪国法律管辖;(4)雇用当地劳动力的规定;(5)提早完工奖金;(6)分期进度证明和付款程序的修订;(7)捐税;(8)通用条件中未包括的任何特殊技术条款(如疏浚和开垦工程的特殊技术规定);(9)成套设备和装备的进口程序;(10)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机构的特殊要求(如付款所用货币、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国际上除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合同条件外,还有美国建筑师学会(简称AIA)编制的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协议标准格式和协议条件、建筑师与专业顾问工程师之间的协议标准格式、施工合同适用条件等。

虽然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编制的条件至今尚未成为国际性文件,但其内容和原则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基本相同,且在房屋建筑设计与施工方面比较具体,所以也被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或用作主要参考文件。其他如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制订有用于本国和本地区的标准合同条件。例如,日本为了简化发包方和承包方、监理方各自签订合同的手续,就由民间组织“四会”(前四会为日本建筑学会、建筑协会、建筑家协会、日本全国建筑业协会;后四会为建筑业协会、建筑士联合会、建筑士事务所协会联合会、建筑设计监理协会联合会)制定了三方约款,得到了行业承认,并在日本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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