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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和多种纤维协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41: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74页(1136字)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亦称“多种纤维协议”是发达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竞相发展纺织和服装业的发展中国家的所谓“低成本供应者”产品(纺织品)实行进口限制的国际协议。

其主要条款有(1)“市场扰乱”条款,即由于进口某项纺织品扰乱了国内市场损害了国内生产时,进口国可与有关出口国磋商求得消除扰乱的解决办法。(2)纺织品配额年增长率通常控制在6%。(3)合理背离条款,即进口国经磋商同意对双方协议的条款可“合理地背离”该协议规定的原则。(4)实行“公平和灵活”原则处理纺织品贸易问题。据此,天然纤维、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纺织品间的限额可互换使用,同一品类限额可借用留用。

该协议最早于1973年实行,起初并无合理背离条款,只是对“市场扰乱”作了界定,然后根据第4条款进口限制措施可通过双边谈判达成,或在本国市场受损害时可根据第3条款不管双方有否协议可单边规定配额限制,与此同时把协议涉及的产品范围较1961年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和1962年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即本协议前身)扩大到人造纤维和毛纺织品,但手工机织品和传统的少数民族工艺品不在其列。

1977年第二次协议又增加了合理背离条款,因其无统一标准及界限,也无法预计“临时”背离的时间是多久,故于1980年11月纺织品出口国家在波哥大举行首届协调会,加强了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力量,终于使1981年第三次协议时被迫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因发达国家坚持要求,协议规定当某纺织品在市场上占很大份额且配额已过量使用时,或配额利用突然剧增时必须通过谈判加以解决。1986年第四次协议限制最严,非但限制范围扩大到所有植物纤维、混纺植物纤维和丝混纺产品,而且扩大了进口国单方限制的权力,迄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协议。

但由于该协议有悖于关贸总协定(GATT)(现由世贸组织(WTO)取代)贸易自由化精神,应发展中国家要求,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会议讨论了终止该协议的三种选择,最后一致同意分三个阶段逐步回归到关贸总协定,第一阶段(1993-1995)有12%纺织品纳入关贸总协定,第二阶段(1996-1999)有17%纳入,第三阶段(2000-2003)有18%纳入,其余的49%则于2003年起一次完全解限。对各阶段仍未解除配额限制的类别,也分3个阶段赋予不同的增长因素分别为16%、25%、27%,其意义即在过渡期之年增长率较原定的6%3个阶段分别增为6.96%(6×116%)、8.7%(6.96×125%)和11.05%(8.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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