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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5:16: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页(1195字)

即决定仲裁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

仲裁员在决定实体权利义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定的实体法。国际仲裁公约、国内仲裁法律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均作了一致的肯定。最初,法律只承认在订约之时纠纷发生之前,当事人有权约定适用于纠纷的法律。发展到现在,各国普遍地承认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有选择法律的权利。不仅如此,仲裁员甚至得承认和尊重当事人之间就更改法律规定所达成的协议。仲裁的自愿性决定了仲裁员应该比法官更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各国普遍承认当事人所择法律的效力,而不要求所择法律与纠纷存在实际联系。多种原因会导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纠纷无实际联系。

如当事人想选择一个“中立”的法律,或者考虑到特定国家的法律更易理解,对具体问题规定得更为详尽,或者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能使裁决更容易得到执行,有时也可能是因为特定国家的仲裁机构坚持适用某一国内法。

在诉讼中,许多国家的法院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纠纷应存在某种实际的联系。

但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大多不作如此要求。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是善意的,又不违反特定国家的公共秩序,仲裁庭均会赋予其法律效力。

由于订约时的疏忽或双方难以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有时未能对适用于争议的法律作出约定。此时,需要仲裁庭依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可考虑的冲突规范有:

1.仲裁地的冲突规则。仲裁地大多是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的,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同时,领域说认为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具有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统一性。在美国、英国,仲裁机构常把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解释为对仲裁地法律的默示选择。东欧国家一贯坚持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国际商会主持的仲裁案也显示了这种倾向。

2.重叠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冲突规则,即对与纠纷有关联的所有冲突规则进行分析,如果这些规则均指向同一个实体法,则说明存在的仅是虚假冲突,仲裁员可适用所有相关冲突规范共同指向的实体法。这种准据法的确认办法使当事人感到较为满意。由于它考虑不可能由其法院执行裁决的国家的法律,因此作出的裁决较易得到承认和执行。但这种准据法确认办法仅适用于存在虚假冲突的场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3.一般冲突规则。仲裁员通过对许多或所有国际私法相关冲突规则分析比较后,找出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的一般冲突原则,依靠这些一般冲突原则确定准据法。在瑞士和国际商会的仲裁案例中均有适用一般冲突原则的记录。一般冲突原则的适用可以促进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统一。

目前,存在普遍接受的冲突规范的场合较少,该准据法确认方法的局限性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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