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7页(763字)
公债期限指发行公债到偿还公债的时间间隔。
根据期限不同,可以分为短期公债、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
按照国际上惯用的划分标准,短期公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于它的期限短,流动性就比较强。政府发行短期公债,一般基于下述三个原因:第一,在平衡的预算内,政府可能出现先支出后收入情况,比如,为了应付暂时性资金短缺,发行一些短期公债。
第二,国民经济发生突变情况,导致预算收入一时无法正常入库,从而发行短期公债以解决临时性的急需。第三,长期资金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不一致,当后者相对偏低时,为减轻政府将来的债务负担,可以先在短期资金市场上筹措资金,以后再进行续借或替换。中期公债一般是指期限在1~10年的公债,它介于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之间,如果政府将短、中、长期公债相配合,可以适合社会各种不同期限的闲置资金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灵活地运用公债手段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期公债在整个公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从1950年以来发行的历次国内公债,绝大部分属于中期公债。长期公债的期限在10年以上(也有学者认为5年以上就应算长期)。
政府发行长期公债,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占用债务资金,而没有在短期内偿还债务本息压力的顾虑。但对于公债承购者来说,由于持券时期较长,易受币值变动的影响,特别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购买长期公债的实际收益率可能要比名义收益率明显下降。
有的国家长期公债期限很长,如前苏联为了在较长时期内利用借债形式搞经济建设,期限曾有长达20年的。还有一些国家发行过一些特殊形式的长期公债,如英国曾发行过无期公债(也称为永久公债)。
这种公债无规定的还本日期,债券持有人在平时可得到利息,而政府则可以随时从市场购回这些债券来销却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