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价格指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14页(1279字)
农村价格指数是指从农民角度出发,反映农产品初次销售价格和农民支付工业品等价格水平的变动,以及反映两种价格的水平变动之间相互关系的指数体系。
这一指数体系主要包括三种。
1.农民售货价格指数。
农民售货价格指数又称农民收入价格指数,它是反映不同时期农民出售农产品价格平均变动的指标,是各种农产品价格个体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
编制农民售货价格指数所采用的价格为农产品初次销售地点、地方市场或农产品中心市场的价格。编制农民售货价格指数所包括的代表产品,是各国根据其农业生产的特点选择若干种重要的农畜产品,一般可分农作物和牲畜两大类。农作物类包括谷物、棉花、烟草、油料、水果、蔬菜、花卉等若干分类;牲畜类包括肉用牲畜、奶类、禽蛋、其他畜产品等若干分类。
由于农业产品的销售直接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季节性强,销售波动性大,因此,农民售货价格指数权数的确定一般步骤如下:首先,计算代表产品中包括的每一种农产品在特定若干年份的平均销售量;其次,以产品的基期价格乘以相应的平均销售量;最后,以某一产品平均销售额占全部产品平均销售额的比重,为该产品的权数。
2.农民购货价格指数。
农民购货价格指数又称农民支付价格指数,它是用来反映农民在不同时期为了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而购买商品和劳务价格平均变动的指标,是农民购买品价格个体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
编制农民购货价格指数时,选择什么样的商品与劳务项目作为指数的度量对象,各国虽存在较大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消费资料部分,指农民购买的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商品与劳务,如食品、服装、医药、照明、家庭用具、家庭设备与房屋建材等;二是生产资料部分,指农民购买的用于生产消费的商品与劳务,如农药、化肥、种籽、农业机械等。因而,该指数又可分为农民购买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与农民购买消费资料价格指数两大类。
编制农民购货价格指数所采用的价格是农民购买商品和劳务的零售价格;其权数为农民购买某项商品和劳务的支出额占全部商品与劳务支出额的比重。
3.农产品交换比价指数。农产品交换比价指数,是指农民在不同时期以农产品与工业品及劳务进行交换时,单位农产品可以换取的工业品及劳务数量的变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这一指数可以度量每一单位农产品交换工业品及劳务的能力,也就是度量单位农产品的购买力。如果该指标高于100,则表明农民以相同数量的农产品可以交换到工业品及劳务数量的增多;否则反之。因而,农产品交换比价指数,基本上可以反映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