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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8:28: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5页(988字)

简称“期租合同”。

由船舶所有人按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一种租船合同。在租船期间,船舶所有人应保证船舶适航,并负责配备适当的船员和装备船舶;承租人应按规定支付租金,并负担有关的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港口使费等。有关船员的伙食与供养以及船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负担。按照国际惯例,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与义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租船期限内的停租规定、费用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为了简化签订租船合同的手续,定期租船市场中广泛使用着一些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由以北欧船舶所有人为中心的,以世界不定期船船舶所有人(包括租船经纪人)为成员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并由英国航运公会承认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简称为“波尔的姆”)和由纽约土产交易所编制,作为政府格式,简称为“土产格式”的定期租船合同。

“波尔的姆”格式的侧重点在于维护船船所有人的利益;而“土产格式”在许多条款中都反映出力求维护货主利益的观点。所以,在选用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时,作为船舶所有人,多数愿意采用前者;而作为承租人,则大都愿意选用后者。

而在一旦确定选用某一标准格式后,也大都要将不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加以删除、修改,或增补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因此在洽订定期租船合同时,有必要了解这两种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的差别。

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大多数是通过租船经纪人进行的。由租船经纪人按承租人的委托,在租船市场上提出所需船舶的详细说明,与拥有符合条件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他的经纪人进行交易磋商。

如果双方磋商结果,认为条件适合,即根据相互间取得一致意见的条件,缮制定期租船合同,然后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

除上述主要条款外,定期租船合同中也还会有一些其他条款,如允许承租人派人随船监督的条款、共同海损条款、仲裁条款、美国首要条款、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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