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瓦那(泛美洲)公约或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0页(1038字)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召开了泛美联盟第6次会议,会上签订了这一条约,其盟主为美国。
该条约在很大程度上和巴黎公约是一样的,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1)对国际和私有航空机的划分和写法完全相同,但哈瓦那公约中在军用航空机外增加了海军航空机,即“军用和海军航空机”;
(2)在规定航空机适航证的同时,引进了从事商业航空自由的问题,并利用适航证的合格问题来限制这种商业航空的自由;
(3)哈瓦那公约第13条关于机组合格证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段规定:“这种合格证上应列明,驾驶员除了符合发证国家的要求外,已满意地通过对他要飞往的其他缔约各国现行空中交通规则的考试。可见,基于从事商业航空的考虑,对航空机适航证和机组合格证的规定更具体、更复杂;
(4)哈瓦那公约第19条规定,邮政航空机和航空公司的航空机可以免除一定要在指定的入境机场着陆的义务,而可在一国海关和警察部门指定的内陆机场着陆和离境并完成海关手段。
(5)第21条规定给予了更广泛的业务权和更大的空中自由,全文如下:“从事国际商业航空的一缔约国的航空机,应被允许在另一缔约国指定的作为入境的机场之一,卸下旅客和其中一部分货物,继续飞往该国任何另一或另几个机场以便卸下剩下的旅客和货物,并以同样方式装上前往一个或几个外国的旅客和货物,但航空机、旅客和货物必须遵守其飞经国家的法律要求,这些法律要求对从事国际业务的本国航空机和外国航空机应当是一样的,并应通过适当途径通知各缔约国和泛美联盟。”
(6)第25条规定航空机机长应具有商船船长的权力和责任,全文如下:“一缔约国在没有制定适当的规则时,航空机机长应具有类似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商船船长的权力和责任。”
(7)第28条规定了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问题,全文如下:“对所在国领土上的人员或财产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应按各国的法律处理。”这是哈瓦那公约所特有的,属私法性质,巴黎公约和芝加哥公约中都不涉及这种属于航空私法性质的问题。
”
(8)未规定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