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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8:37: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4页(1022字)

简称日内瓦公约,于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

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其第一届大会上作出决定,成立一个常设的法律委员会来取代国际航空法学专家技术委员会(CITEJA)。

1947年12月31日,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结束,工作移交给国际民航组织,也就是ICAN移交给了ICAO。原来的CITEJA和ICAN都移交给了ICAO了。

从上述的交接,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法律委员会既继承了CITEJA的任务,又继承了ICAN的法律工作。所以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法律委员会既研究国际私法,也研究国际公法。

国际民航组织常设法律委员会自1947年成立后,30多年来共起草制定了13个公约或议定书。其中7个是对1929年华沙公约的修改或补充,两个是对1933年罗公约的修改,3个是关于防止劫持航空机的公约,一个是关于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

该公约是根据芝加哥会议通过的最后决议书中第五节(全文参见词条“航空机所有权的转移”)关于航空机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这一建议而制定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各国要承认以下4点:

(1)航空机的产权;

(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航空机的权利;

(3)对租赁航空机为期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占有权;

(4)对由于契约行为作为偿付某项债务的担保品的航空机,加以抵押、典押和其他类似的权利。

公约规定以上权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航空机登记国的现行法律,二是航空机必须进行合法的国籍登记。根据公约,各国还承认对援救航空机所需的报酬和维护航空机所需的额外费用,进行此项援救和维护工作的缔约国有权对航空机取偿,这一取偿的权利应优先于对航空机的其他权利。

日内瓦公约(即关于国际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于1953年10月1日生效,到1983年底共有47个国家参加,包括美国,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伊拉克,埃及,阿根廷,巴西,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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