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机所有权的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5页(1501字)
这是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通过的最后决议书中的第五节中涉及的问题。
1944年11月1日到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会议由美国发起,对55个国家发出邀请。前苏联和沙特阿拉伯没应邀出席,丹麦和泰国只派他驻美公使以个人身分列席会议。
这样,正式参加会议的连同美国一共52国。
当时的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在芝加哥会议上制定了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它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在像1919年巴黎公约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一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因此,芝加哥会议是一次重要的国际航空会议。
决议书第五节全文如下:
航空所有权的转移
考虑到供国际经营使用的航空机的出售,各政府间就所有权转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达成一项共同的谅解是需要的;
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建议:
参加这次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的各国政府对早日召开一次关于国际航空私法的国际会议,以通过一项关于航空机所有权的转移的公约给予考虑,并建议这一航空私法会议的讨论基础。
包括:
1.关于抵押、其他不动产担保和航空优惠权的现有公约草案;
2.关于航空所有权和航空登记的现有公约草案。
以上两个公约草案已由国际航空法学专家技术委员会于1931年通过。
芝加哥会议在其最后决议书中提出了若干决议和建议,其中有三项建议是关于国际航空法的。这三项建议是:
1.决议书第五节关于“航空机所有权的转移”。
1948年在日内瓦签订“关于国际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就是这一建议的结果。
2.决议书第六节“关于预防性扣留航空机的罗马公约”,建议各国凡未批准或加入这一公约的尽快批准和加入。
3.决议书第七节肯定了国际航空法学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建议其复会并与其活动相协调。
最后决议书中在技术方面有三个决议,即第二节关于技术附件草案,第三节关于雇佣技术人员和第四节关于公制的问题。
最后决议书中另外两个关于技术方面的决议是关于在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后,秘书处应该雇佣具有航空科学与实践方面的专家,以及采用公制方面的问题。
最后决议书中有两个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建议。
其一是关于临时航空线协定的标准格式,向各缔约国推荐了双边航空协定的标准条款。其二是建议把芝加哥会议上就航空运输方面的许多无法统一的问题提交临时理事会作进一步研究。实际上这两个建议均没有得到解决。
1948年的日内瓦公约(参见词条“关于国际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就是根据芝加哥会议通过的最后决议书中的第五节中的建议制定的。